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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 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2021-11-29威海民商事律师

 刘建忠律师,威海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或者特定的案外人。


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确定民事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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